202574日,俗称《大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OBBBAH.R.1)的法律正式生效。围绕OBBBA能源条款的初期评论,大多集中于美国消费者各项税收抵免的削减或修改(例如,第25C条(节能住宅改造抵免)、第25D条(住宅清洁能源抵免)、第25E条(二手清洁能源车辆抵免)和第45L条(新建节能住宅抵免))。但是,H.R.1对外国投资者和制造商以及工业规模能源储能项目(包括电池储能系统(BESS)及相关件和技术)的投资,也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重点探讨H.R.1对现有“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限制条款的延续与扩展,特别是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45Y48E45X条下,与大规模能源储能项目相关的税收抵免方面的影响。这些限制性规定将为相关受影响实体带来大量的新风险、合规要求及尽职调查义务总体上标志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该等法规涵盖的国家之一)投资者的限制措施进一步升级。

关键要点如下:

  • H.R.1大幅削减或废除了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推行的许多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但由于在2033年前开工建设的能源储能项目仍有资格享受关键税收抵免,因此与风能和太阳能项目相比,总体而言能源储能项目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
  • 然而,H.R.1针对“受禁止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ies)广泛实施的新限制措施,旨在专门限制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及对中国制造商的依赖。目前尚不清楚新规对美国能源储能容量的发展会产生多大影响。
  • 对于在2025年后开工建设的大多数项目,将禁止“受禁止外国实体”提供“实质性协助”material assistance。这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了复杂的尽职调查要求,其需要确定合资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件的“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即项目直接成本中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投入的占比。
  • 禁止“受禁止外国实体”拥有所有的规定,将要求纳税人对外国供应商(包括持有外国供应商债务实体)的所有权结构做出更广泛的披露。与此同时,禁止“受禁止外国实体”拥有“实际控制effective control)的规定,也促使纳税人重新评估并可能需要修订其与中国及其他地区主要外国供应的合同及许可安排,以评估这些供应是否拥有任何可能会被视为构成法案项下“实际控制权”的各项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在202574日后与“特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签订或修改许可协议,将被视为赋予该实体H.R.1意义上的“实际控制权”。

如下文所述,预计美国财政部长(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及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将发布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但总体而言H.R.1要求对受禁止外国实体”进行更广泛的披露及标识,可能会对相关企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该法案实质上设立了一个新的中国关联实体类别,相关实体可能会在税务之外的领域面临美国政府更严格的审查。

  1. H.R.1项下对受禁止外国实体”的新限制措施

H.R.1引入了“受禁止外国实体这一新概念扩展了对受“关注外国实体”适用限制。“受禁止外国实体”包括任何“定外国实体”或“受外国影响实体”(Foreign-Influenced Entity),总体而言:

  • 纳税人若被认定为“特定外国实体”或“受外国影响实体”,或从“特定外国实体”或“受外国影响实体”接受实质性协助”,其将丧失申请关键税收抵免(如45Y48E45X条项下的抵免)的资格
  • 然而,“受外国影响实体”地位的认定是基于与“特定外国实体”的关联性,因涉及间接控制或债务比例等因素,认定标准通常更为复杂。

简而言之,尽管针对“特定外国实体”或“受外国影响实体”的税务相关处罚实质上相似,但企业仍需承担正确分类相关实体并在每个申请抵免的纳税年度更新认定结果的责任。

  1. 特定外国实体

“特定外国实体”的定义比“受关注外国实体”更为宽泛。“特定外国实体”包括以下任何实体:

  • 涵盖国家(即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的政府或在该国组建或主要营业地位于该国的任何实体或任何属于涵盖国家公民或国民的人士不包括美国公民、国民及居民),或由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股权的任何实体。因此,任何中国公司或与中国公司组建的50/50合资企业均属于“特定外国实体”。
  • 列入美国国家安全或制裁清单的实体或个人,即美国当局特别指定的实体,例如:
    • 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
    • 外国恐怖组织清单(FTO清单);
    • 根据2021年《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1260H条指定的中国军企业清单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CMC清单);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维护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实体清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Entity ListUFLPA实体清单
  • 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18-31号公法154(b)条明确列出七家中国电池制造商及其继任者(点此查看);
  • 经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认定违反特定国家安全法律的实体;
  • 任何由中国、俄罗斯、伊朗或朝鲜政府、机构、机关、公民或国民“控制”的实体,或依据该等国家法律组建的实体(不包括某些上市实体)。

“控制”一词指持有(以表决权或价值计算)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拥有一家合伙企业50%以上的利润权益或资本权益;或对于任何其他公司结构而言,持有实体50%以上受益权益。实际上由于企业必须识别直接和间接所有者(包括通过控股公司、信托及受益所有权),因此实体结构越复杂,其所面临的合规负担也可能越繁重由于“受禁止外国实体”地位通常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认定,企业原则上需要每年进行“受禁止外国实体”地位的确定。

  1. 受外国影响实体

除“特定外国实体”外,H.R.1还对“受外国影响实体”(除某些上市实体外)施加了限制。可通过以下两项测试之一来判定某实体是否为“受外国影响实体”。

根据第一项测试,若某实体在相关纳税年度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

  • “特定外国实体”有权直接任命该实体的涵盖高管(如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 “特定外国实体”单独持有该实体至少25%的股权;  
  • 一个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有该实体至少40%的股权;或
  • 一个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有该实体至少15%的已发行债务。

根据第二项测试,若某实体在上一纳税年度,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特定外国实体”支付款项,促使“特定外国实体”(或其关联实体)对以下任一事项行使“实际控制权”,则该实体将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

  • 纳税人(或与纳税人有关联的任何人)的任何合资格设施或储能技术;
  • 涉及纳税人(或与纳税人有关联的任何人)生产的任何合格组件,用于开采、加工或回收任何适用关键矿物,或用于生产非适用关键矿物的合格组件。

第二项测试未明确说明,在某一纳税年度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的实体,是仅针对上述测试涉及的单一项目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还是该实体在与无关项目相关的所有抵免申请中均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由于“受外国影响实体”地位可能因单笔支付而触发,若采用更宽泛的解释,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该地位不针对特定的项目或合同,而是适用于所有税收抵免,这可能对受影响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H.R.1对“实际控制权”的定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所不同:(i)指导意见发布前;(ii)指导意见发布后;以及(iii)许可安排背景下。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实际控制权”指相对方从事以下任一行为的“无限制的合同权利”(unrestricted contractual right):

  • 确定纳税人生产的合格组件的产量或生产时间;
  • 确定纳税人在合资格设施进行与电力生产相关活动的数量或时间,或纳税人利用储能技术进行电能存储相关活动的数量或时间;
  • 确定哪些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纳税人生产合格组件的生产单元的产出;
  • 确定哪些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纳税人合资格设施的产出;
  • 仅限该合同相对方的员工或代理人访问纳税人在合资格设施进行的能源生产或储存活动涉及的关键性数据,或纳税人的设施或储能技术;或
  • 以独家方式维护、修理或操作任何纳税人生产合格组件或电力所必需的工厂或设备。

H.R.1规定,为实现本条款的目的(包括反避税规则),相关指导意见将不晚于20261231日发布。

最后,在与合资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实际控制权”一词指以下任一情形:

  • 合同相对方保留的指定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合资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所使用组件、子组件或适用关键矿物的一个或多个来源的合同权利;
  • 合同相对方保留的指导任何合资格设施、任何储能技术或任何生产合格组件的生产单元运营的合同权利;
  • 合同相对方保留的限制纳税人在运营合资格设施或储能技术或生产合格组件中利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权利;
  • 合同相对方保留的在许可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包括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延期)的第10年之后收取该等协议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或任何相关协议下的付款)的合同权利;
  • 合同相对方保留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纳税人签订一份为期超过两年的服务提供协议(包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延期)的合同权利;
  • 此类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并未向被许可方提供被许可方无需合同相对方或特定外国实体进一步参与情况下生产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所涉及的合格组件所需的所有技术数据、信息和专有技术;
  • 此类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是在202574日或之后签订(或修改)的;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善意购买或出售。
  1. H.R.1实施后“受禁止外国实体”限制措施对能源储能项目的影响

对于以下类别的税收抵免(及其他类别),H.R.1施加了两项重大新限制:(i)“实质性协助”限制;及(ii) 所有权限制。此外,第48E条税收抵免将适用为期10年的收回或追回处罚。

“实质性协助”限制适用于20251231日之后开工的项目,而所有权限制适用于202574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针对“特定外国实体”),或202774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针对“受外国影响实体”)申请的税收抵免。

  1. 与能源储能项目相关的税收抵免

具体而言,以下三项税收抵免与能源储能项目尤其相关。所有这些税收抵免均受H.R.1推出的“受禁止外国实体”限制措施的影响:

  • 45Y。根据第45Y条(26 U.S.C. § 45Y)项下的“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Clean Electricity Production Credit)规定,纳税人可基于20241231日后投产的“合资格设施”生产和销售的清洁电力数量获得税收抵免。该抵免按每千瓦时(kWh)清洁电力产量计算。
  • 48E。根据第48E条(26 U.S.C. § 48E)项下的“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Clean Energy Investment Tax Credit)规定,纳税人可就20241231日后投入使用的“合资格设施”或“合资格储能技术”获得税收抵免。第48E条的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与国内内容和地点的额外抵免或“抵免加成”(adders)相结合,一直是美国电池储能行业增长的关键驱动力。H.R.1提高了获得此类抵免加成所需的国内内容比例,这可能也会影响从外国实体的采购。
  • 45X。根据第45X条(26 U.S.C. § 45X)项下的“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Advanced Manufacturing Production Credit)规定,纳税人可就“合格组件”获得税收抵免;该抵免为美国清洁能源项目组件(如:电池、电池单元、模块及关键矿物)制造商提供按单位计算的激励,旨在促进国内来源与供应链的发展。该抵免以每件组件、每瓦或成本百分比的形式核算抵免额,具体取决于特定项目。
  1. H.R.1下的实质性协助限制

如果“受禁止外国实体”在相关设施或组件的建设中提供了“实质性协助”,则无法获得上述抵免。尽管“实质性协助”规则不适用于20251231日前开工的项目所适用的第45Y条或第48E条税收抵免,但如果合格组件的生产在202574日之后的任何纳税年度获得“受禁止外国实体”的“实质性协助”,则无法获得第45X条税收抵免。 

“实质性协助”规定在“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低于给定阈值百分比时触发。“成本比率”的概念旨在为合资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中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实质性协助”的部分设定一个最低百分比。这些非“受禁止外国实体”的最低百分比每年增加,目标是逐步降低“受禁止外国实体”来源内容的百分比。例如,根据第45Y和第48E条,对于2026年开工建设的合资格设施,阈值百分比为40%。这意味着合资格设施中约60%的部分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提供的“实质性协助”。   

在实践中,适用“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涉及两个关键步骤:

首先,纳税人必须计算“总直接成本”(total direct costs)中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的开采、生产或制造的项目所占的百分比。

  • 对于合资格设施和储能技术,成本比率是参考纳税人所有被纳入合资格设施或储能技术的“制成品”(manufactured products)(包括组件)的总直接成本(成本)以及其中代表由“受禁止外国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的部分(受禁止外国实体成本)加以确定。公式如下:

成本-受禁止外国实体成本
成本

  • 对于合格组件,其成本比率基于纳税人为生产该合格组件而支付或发生的总直接材料成本(定义见第461条以及根据第263A条件颁布的任何法规)(组件成本),以及合格组件中由受禁止外国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部分(受禁止外国实体组件成本)。公式如下:

组件成本-受禁止外国实体组件成本
组件成本

其次,必须将步骤1得到的百分比(非受禁止外国实体百分比)与H.R.1中提供的百分比(阈值百分比)进行比较。如果非受禁止外国实体百分比低于适用的阈值百分比,则纳税人无法申请该抵免。合资格设施、储能技术和电池组件的阈值百分比如下:

(i)合资格设施(第45Y条和第48E条)和(ii)储能技术(第48E条)的阈值百分比(按“开工时间”)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年以后

合资格设施

40%

45%

50%

55%

60%

储能技术

55%

60%

65%

70%

75%

*上述年度指的是“开工时间”(beginning of construction),这一概念在国内税务局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然而,202577日,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J. Trump)总统签署了14315号行政命令(“终止对不可靠、外国控制的能源来源提供扭曲市场补贴”),除其他事项外,该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财政部长根据需要发布新的和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确保有关‘开工时间’的政策不会被规避,包括防止人为加速或操纵资格认定,以及除相关设施的实质性部分已建成情况外限制使用广泛的安全港规则。” 

 

合资格电池组件阈值百分比(第45X条)(按销售年度)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年以后

合资格电池组件

60%

65%

70%

80%

85%

*年度指售出合格组件的年度。

H.R.1要求美国财政部长最迟于20261231日发布“安全港规则表”(safe harbor tables或其他指导意见,以确定任何制成品或合格组件中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的总直接成本,并提供确定纳税人从“受禁止外国实体”获得实质性协助的金额所需的所有规则。在发布安全港规则表之前:

  • 纳税人可使用国内税务局通告2025-08中的规则表确定任何制成品或合格组件占总直接成本的百分比;
  • 依赖制成品、合格组件或构成要素、材料或子组件的供应商提供的关于下列方面的认证:(i)不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的总直接成本或总直接材料成本;或(ii)该产品或组件不是由“受禁止外国实体”生产或制造。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知晓或有理由知晓某制成品或合格组件是由“受禁止外国实体”生产或制造的,纳税人“应将该制成品相关的所有直接成本,或该合格组件相关的所有直接材料成本,视为可归因于“受禁止外国实体”;如果纳税人知晓或有理由知晓认证不准确,则纳税人不得依赖认证。

诉讼时效延长至6年,且涉及实质性协助问题的处罚将加重。这包括对供应商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进行处罚。

  1. H.R.1下的所有权限制

除实质性协助限制外,H.R.1实际上防止“特定外国实体”或“受外国影响实体”(i)拥有第45Y条下的合资格设施或储能技术或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ii)拥有第48E条下的合资格设施或储能技术或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以及(iii)拥有任何合格组件或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这意味着:

  • 某些外国投资者(包括中国投资者)实际上被阻止拥有或控制依赖上述税收抵免的投资;
  • “实际控制权”的条款意味着,即使中国投资者在项目中没有股权,但如果通过合同权利能够行使涉及合资格设施、能源存储技术或合格组件的上述任何职能,则可能导致整个项目不符合相关税收抵免的资格。
  1. 48E条下的收回/追回处罚

最后,纳税人根据第48E条申请202774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的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如果被发现违反与向“特定外国实体”付款的“受禁止外国实体”相关限制,H.R.1将采用严格的收回或追回规则。

具体而言,如果在纳税人已经申请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的项目投入使用后10年内,纳税人向“特定外国实体”进行了“适用付款”(applicable payment,则纳税人必须偿还该项目所获得的全部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优惠。适用付款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特定外国实体”付款或为“特定外国实体”做出的合同安排,这些付款或合同安排可能使“特定外国实体”获得“实际控制权”。   

* * *

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您在HSF Kramer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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